(政策解读)《泸州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乡村振兴十条措施》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乡村振兴发展,更好支持和保障城乡融合发展、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泸州示范区、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泸州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乡村振兴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36号)
(二)四川省财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金〔2024〕51号)
(三)四川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融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建〔2024〕144号)
(四)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农〔2024〕56号)
(五)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
三、主要内容
《措施》包含10条财政金融互动支持政策,通过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担保费补助、贷款贴息、财政奖补等方式,进一步增强财政金融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的针对性、有效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
第一部分,建立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组建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市县政府每年按5:3:2的比例注入资金并分担代偿金额,资金池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池支持的贷款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重点支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第二部分,支持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合力做大涉农贷款规模。一是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与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对合作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1%的业务,市级财政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以及年化担保费率给予担保费补贴。二是鼓励银行扩大涉农贷款投放。对全市普惠涉农贷款年增量超过4亿元或增速超过30%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其年度新增贷款金额的0.1%给予奖励、单户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三是鼓励银行降低涉农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利息。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涉农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于1年期LPR+40BP的贷款,省市县财政按其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部分,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化参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一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参与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对项目建设贷款按年度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为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贴息比例不超过2%,单个项目年度获得贴息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已获得中省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二是鼓励城乡资源要素双向流动。银行机构对通过泸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发放低于500万元且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市级财政按其年度发放贷款金额的0.1%给予奖励、单户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三是鼓励农业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具备本期贷款发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的现代农业企业纳入市级产业发展应急转贷资金支持范围。四是鼓励积极申报中省财政金融互动资金。市级财政对成功申报中省高标准农田、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和林业项目贷款贴息的区县按省级贴息资金10%的比例给予市级累加贴息。
第四部分,持续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对银行机构在主城区之外乡镇网点增加布设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的,市级财政按2.5万元/台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新增信用镇、信用村分别给予1万元、0.2万元的奖励。支持推广“天府信用通”征信平台,实现全市银行机构涉农信贷产品网上查询、线上融资。
第五部分,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功能。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泸州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创新保险品种,加大新品种推广力度。对新开发保险品种社会反馈好、保险覆盖率高的保险公司,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财政奖补,同时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