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财社〔2021〕89号(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21〕54号)文件要求,现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
一、该项资金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该项预算指标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 “2100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中央资金直达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省级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配套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务必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地要根据《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76号)中《四川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四、请各区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同时,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区及时将区域绩效目标对下分解落实,并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区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89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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