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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采〔2021〕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9-11 17:21:37 浏览次数: 【字体: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制度规定,现就泸州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区县单位经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县财政部门初审,再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收集市级单位、区县财政局提交的进口产品采购申请,集中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应当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开展需求调查,科学合理设置采购需求,确定拟采购进口产品的主要参数指标功能,不得脱离工作实际设置采购需求,也不得直接将进口产品技术参数功能设置为采购需求,严禁超标准、豪华采购。

三、组建专家组开展论证

(一)采购人组建专家组。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组建专家组开展进口产品采购论证工作,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应具备拟采购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熟悉拟采购的产品,多个不同产品同时进行论证的,应当逐一出具论证意见,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工作。

(二)专家开展论证。专家组应就拟采购产品进行客观、公正地论证,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附件1),并签字确认。法律专家负责判定拟采购产品属于国家禁止、鼓励、限制或者其他进口的产品;技术专家负责论证拟采购产品的主要参数指标功能和应用场景是否符合采购人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列出对应的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的主要参数指标功能,进行对比分析后,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的建议。

(三)申报进口产品采购。专家组建议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确认并填写《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表》(附件2),同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填写《进口产品采购备案表》(附件3),同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从严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一)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切实防止脱离工作实际超标准、豪华采购。重点审核拟采购产品的应用场景,是否符合工作实际需要、本部门(行业)管理要求。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附件4),采购人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随申请资料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或者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采购进口产品。

(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依据采购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进口产品采购要求的,财政部门出具《财政部门审核意见》(附件5),明确采购进口产品的名称、数量、预算金额等,采购人在实施采购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

对于需要重点保障的单位和科研项目,可适当放宽进口产品采购,采购人应提交相关书面说明,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随申请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五、不得限制本国产品参与竞争

市财政局核准采购的进口产品,仅表明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采购需求的本国产品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六、强化进口产品审核监管

采购人未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出具不实申请材料或者违反财政部《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的,市财政局将依法予以处理;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进口产品论证情况将纳入对评审专家的诚信评价范围。

七、其他要求

本通知由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泸州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泸市财采〔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泸市财采〔2021〕125号附件.doc



                               泸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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