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财采〔2025〕16号(泸州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泸州市环境卫生所:
我局在办理泸州市环境卫生所工作服采购(二次)(包1)(采购项目编号:N5105012024000397)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涉案项目开展全面监督,现就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
一、整改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通过本项目采购公告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获取采购文件,于2024年11月11日按照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载明的联系地址及电话向你单位邮寄质疑函,快递信息显示你单位已于2024年11月12日签收。该公司质疑属于有效质疑,你单位应当受理并针对质疑事项及时作出明确答复。而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回复,我局向你公司发送关于成都三力丰泰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后》,你单位的回复未就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说明。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规定“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
二、整改要求
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你单位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泸州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