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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采〔2024〕54号(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7-31 17:05:2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县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级有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公共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川办函〔2024〕30号)(下文简称“《方案》”)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24〕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标准》(2020年版)(2024年版),从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的必须依法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依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附件1),重点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专家等在政府采购各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2024年6月26日至7月16日)

1.各区县(含高新区、自贸区)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采购人对本单位2023年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自查(除框架协议项目),自查比例不低于单位已开展项目的30%。项目单位请衔接原项目代理机构对每个项目按照《方案》要求逐一项目排查,并汇总形成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项目)自查问题台账清单(附件2),报主管部门汇总,主管部门将盖章件和电子版数据报送至县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室,区县(含高新区、自贸区)政府采购监督股室于7月16日将县级汇总表格(含盖章件)通过OA邮件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反馈此次行动各区县牵头部门。(联系人:黄夏  联系电话08303101562)

2.市本级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衔接原项目代理机构对本单位2023年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除框架协议项目),自查比例不低于单位已开展项目的30%,并汇总形成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项目)自查问题台账清单(附件2),报主管部门汇总,主管部门将盖章件和电子版数据于7月16日通过OA邮件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二)抽查检查(8月至10月)

按照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对各区县政府采购领域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现场核查,抽(核)查比例不低于10%。

(三)整改处置

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各部门要坚持立整立改,实行清单化管理,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对存在规避政府采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要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的协助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信息,做好核查处理。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公布失信名单,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总结提升

各区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围绕主要做法、突出问题、典型案例、整改情况、制度完善和下步打算等方面,梳理形成总结报告,于11月8日前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项目采购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周密组织实施,严格把握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要按照代理协议约定,全力配合项目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提供真实、准确、无误。各县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牵头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跟踪问效,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实、效果不佳的部门公开公报,确保各阶段工作任务扎实推进。


附件:54号附件.rar


                        

泸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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